一个炒房的,朋友刚从旁边一家中介定了一套房子,这房子是那个中介公司的房管房,业主的房子一直在他们公司出租,现在可能是觉得售价的利润比出租高多了,又被中介忽悠忽悠,就选择出售了。呵呵。房子是全款公证的,然后再出售,估计差价能挣30万。这哥们儿东北的,在北京炒了将近10年房了,厉害!
国家这政策就是给守法的、咬紧牙买房子的刚需和改善型准备的,对于这些炒房的,我看,用处不大!
反正我是不会给他找客户的,觉得心里过意不去!
很多朋友都买过二手房,有的也卖过房子。
其实,我想告诉大家的是,在签署买卖合同的时候,对于那些建委发的制式合同,不必太计较,只要认真看清楚,里面空白处的东西就好。最重要的,是中介给买卖双方签署的《补充协议》。
如果你曾经交易过二手房,肯定有当初签订的这份协议,大家可以仔细看一下,里面全部都是对甲乙(买卖)双方的要求,而对于丙方(中介机构)确没有任何明确的要求。有,最能体现丙方作用的就是,如果乙方(买方)不按时交纳中介服务费的话,视为违约。呵呵
所以,大家在签合同的时候,一定要让丙方把他们要负的责任体现出来。当然,一般中介是不可能把对自己的制约条件写到这份协议里面的,这就是我所说的,中介最大的作用就是带您看了房子。